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09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告 周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1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8,156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民國)

年息

1

30,000元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2

21,748元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5%

3

24,560元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合計

78,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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