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 鄭博宇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8,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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