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71號上訴人高琪系統整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存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鑫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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