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曾葵萍 被告 陳秀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2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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