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朱振瑜 被告 杜玉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以刑事訴訟為標準,民事訴訟法關於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不適用(參司法院22年院字第995號解釋㈠、21年院字第649號解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意見)。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8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杜玉霞被訴侵占之刑事案件,因非本院所管轄,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0
7號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依照上述規定,本院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