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10號原告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洪紹棟 被告 蔡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