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晉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晉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屬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有該院106年7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9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參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卷第19頁),因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