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賴文漪 被告 李佾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03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