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2號抗告人 張榮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馬寶豫 間變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其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周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