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呂懿書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李琇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