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慶順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備考│││││︵新台幣︶││││├──┼──────┼─────────┼───────┼───────────┼───────────┼──────┤│001│ 張春輝 即 承鋼 │張春輝即承鋼五金鋼│3,000,000元│81年3月19日│82年3月19日││││五金鋼鐵材料│鐵材料行、 周碧秋 、│││││││行、周碧秋、│ 周曉龍 、 陳秀 玲│││││││周曉龍、陳秀││││││││玲││││││└──┴──────┴─────────┴───────┴───────────┴───────────┴──────┘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除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外,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