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37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探視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探視子女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99年6月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6月1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卷可按,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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