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從父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23號聲請人丙○○
丁○○乙○○關係人莊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從父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父姓「洪」。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印尼國人,出生於印尼國,而依印尼國法從母姓「莊」,聲請人父親 洪元意 已歿,聲請人及母親即關係人甲○○早欲變更聲請人姓氏從父姓,惟至戶政機關無法辦理,返回金門原籍掃墓,深覺無法獲得族人認同,為認祖歸宗延續父姓「洪」,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從父姓「洪」等語。
三、查聲請人丙○○、丁○○戶籍謄本記載出生地為印尼,父母為洪元意、甲○○,聲請人乙○○戶籍謄本記載出生地為印尼,母為甲○○,生父欄則空白,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乙○○於89年8月21日向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申辦初次設籍登記,所提出台灣地區定居證附註「乙○○確時(應係『實』之誤)父不詳」字樣,末端並有乙○○之簽名及印章,有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98年12月29日桃溪戶字第0980006035號函及所附初次設籍資料影本在卷可參,則不能認定聲請人乙○○之父為洪元意,聲請人乙○○聲請改從父姓「洪」,顯屬無據,不能准許。另聲請人丙○○、丁○○ 陳明 其父洪元意於67年間在印尼國死亡,關係人甲○○陳明同意聲請人改從父姓「洪」之聲請,而洪元意係0年0月0日生,經本院向金門縣烈嶼鄉戶政事務所查詢結果,洪元意早年即已他遷,無其最新戶籍資料,亦無其辦理死亡登記相關文件,有該事務所99年1月4日烈戶字第0990000011號函在卷可佐。經核聲請人丙○○、丁○○以前揭情由聲請改從父姓,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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