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鉦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育鉦 被告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羿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176萬3,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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