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號聲請人 陳錦富 上列聲請人陳錦富因與相對人 黎玉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錦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容簽發如附表所載,狀內未看到附表,請補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釋明利息得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請求依據,若無約定利率,則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三、請提出相對人黎玉雪(住彰化縣○○市○○路○○○巷○號7樓之3)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