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96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郭芊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志忠 (即被繼承人 曾岳秋花 之繼承人)、 曾治龍 (即被繼承人曾岳秋花之繼承人)、 曾志翔曾德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曾岳秋花繼承情形之函文。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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