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許南仁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被 告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雷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
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
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
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訴請確認原
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自應以原告主張僱傭關係存續期間
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而原告為民國00年0月生,於101年8月被告終止僱傭契約時年約
45歲,距勞動基準法規定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10年以上,以
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應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0之規定,最多以10年計算,原告並主張其遭解僱前之
薪資每月為新臺幣(下同)29,405元,故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28,600元(計算式:每月29,405元×
12月×10年=3,528,6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
給付終止僱傭契約前漏未計付之薪資6,86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
與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並無競合或選擇之關係,其訴訟標
的之金額6,860元應合併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3,5
35,460元(計算式:3,528,600元+6,860元=3,535,460元)。
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自101年8月23日起至原告復
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薪資29,405元,核與訴之聲明第1項互
相競合,不另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3,535,4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應先行徵收裁判費18,023元(計
算式:36,046元÷2=18,02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