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吳俊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唐樹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唐樹光(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設籍:新竹市○○路○○○巷○○○號)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唐樹光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國71年修正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唐樹光於69年9月1日行方不明,嗣經列報為失蹤人口。其年滿80歲以上且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請准宣告唐樹光死亡等語。
三、經查:㈠唐樹光於69年9月1日不知去向,嗣經通報於107年7月18日被
列為失蹤人口,且查無其入出境、安置、在監、通緝、財產所得及勞健保等資料,迄今仍行方不明等情,有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竹市政府110年8月18日府社救字第1100126388號函、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可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民參字第14號偵查卷第31頁、第33頁;本院卷第37至53頁),是唐樹光於69年9月1日失蹤時起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則聲請人主張唐樹光失蹤已逾41年等語,應非虛妄。
㈡本院裁定准對唐樹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月3
日及同月11日將公示催告揭示在本院及新竹市北區區公所資訊網路,現今6個月申報期滿,未據唐樹光陳報其生存,或知唐樹光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及新竹市北區區公所111年1月12日北行字第111000058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第19頁、第23頁),故聲請人聲請對唐樹光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依前開規定,唐樹光於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自69年9月1日失蹤時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76年9月1日止,失蹤滿7年,自應推定唐樹光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唐樹光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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