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2月15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智媚
主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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