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職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上訴人 孫偉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號刑事判決,應對孫偉倫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偉倫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判決正本,有郵政機關退回之本院郵務送達公文封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英勇法官李麗玲法官楊力進法官孫增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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