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