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000元,應徵裁判費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