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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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3179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佐禹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 律師
陳淑芬 律師 簡嘉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1號、101年度訴字第157號、第601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161號、第20338號、第21810號、第24745號、第24746號、第26303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3388號、101年度偵字第99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葉佐禹部分撤銷。
本件關於葉佐禹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葉佐禹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681號、101年度訴字第157號、第60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5年,被告葉佐禹不服而提起上訴。嗣被告葉佐禹於103年9月1日死亡,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被告葉佐禹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上開有罪判決,自有未合,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葉佐禹部分撤銷,並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諭知被告葉佐禹部分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