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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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26號原告 周雅芳 被告 莊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於非財產上之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應於其臉書公開致歉文1個月,前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後者公開道歉之請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4,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