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4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林靜尹林曉羚羅曉羚

如上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鄭筑安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鄭筑安

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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