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47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如上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鄭筑安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鄭筑安
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