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 詹秀琴 相對人 詹日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 陳勇 」之記載,應更正為「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