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湘怡 上列聲請人與 潘俊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本件何以得主張自民國95年7月14日為起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