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636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1924號、99年度執聲字第2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峇里島的日子」影音光碟片共捌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2月11日查獲被告甲○○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乙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363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98年5月11日確定,99年5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故該案扣得之盜版「峇里島的日子」影音光碟片共8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363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98年5月11日確定,99年5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據本院核閱全部案卷屬實,該案扣得之盜版「峇里島的日子」影音光碟片共8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規定應義務沒收之物,依首揭說明,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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