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錦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691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