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八O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事四十一條第一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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