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銓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代理人 李禎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順然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陳灶燃 臺灣土地銀行南投分行109年8月31日228,635元B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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