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春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虎豹王三代」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春泉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
843號為緩起訴處分,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4,180元及「虎豹王三代」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塊),係屬被告所有並係犯罪所得、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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