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9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1053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82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刑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