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洪鴻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玖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30,085元│107年7月30日│年息百分之3.94│107年8月31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002│109,044元│107年8月30日│年息百分之3.94│107年10月1日│,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003│1,854,996元│107年7月21日│年息百分之3.37│107年8月22日│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