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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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 張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6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育嫻┌─────────────────────────────────────┐│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弘佐有限公│永豐銀行華│106年1月31日│8,400元│AJ0000000││││司│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