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原告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泰洋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 律師被告 陳碧足
曾兆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戚本律 律師
陳重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碧足、曾兆一之住所地均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此有戶籍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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