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 謝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伊媺┌─────────────────────────────────────┐│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郭文亮 │華南商業銀│105年12月1日│66,630元│ND0000000│││││行北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