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5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被告 何九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90,418元(計
算式:8,544,636+6,745,782=15,290,418;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1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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