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30號原告 沈立揚 訴訟代理人 沈建華 被告 郭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辯論終結。茲被告因在監執行,未經本院合法通知,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