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告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福 追加原告 達豐 土木包工業上二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被告 謝順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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