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育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之主文欄第7行關於「均累犯」部分,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之主文欄第7行關於「均累犯」部分(即被告蘇育德方面),對照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二)之內容,可見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