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49號原告 李發焱 被告 陳溙利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排除於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所製造之敲打噪音,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二者合計應徵6,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