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財產所有人陳麗紅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393號被告 陳繼祖 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紅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繼祖犯侵占案件,附表所示之8筆土地,乃告訴人即被害人 戴克輝 所有,卻未經告訴人同意而移轉登記,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土地,因分割繼承登記為財產所有人即陳麗紅所有,依據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恐有沒收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財產之虞,本院認為陳麗紅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陳麗紅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393號案件,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許進行審理,陳麗紅應依期至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參與沒收程序。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規定,財產所有人即陳麗紅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附表:
┌──┬───┬───────┬─────┬────┬────┐│編號│種類│坐落地號或建號│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備註│││││公尺)│││├──┼───┼───────┼─────┼────┼────┤│1│土地│金門縣金城鎮小│55.86│2分之1│見本院卷││││西門劃測段128│││㈠第74頁││││地號│││至第75頁│├──┼───┼───────┼─────┼────┤、第67頁││2│土地│金門縣金城鎮小│76.26│1分之1│、第160││││西門劃測段188│││頁至第16││││地號│││1頁│├──┼───┼───────┼─────┼────┤││3│土地│金門縣金城鎮庵│469.36│1分之1│││││前劃測段968地│││││││號││││├──┼───┼───────┼─────┼────┤││4│土地│金門縣金城鎮庵│107.29│1分之1│││││前劃測段968之│││││││1地號││││├──┼───┼───────┼─────┼────┤││5│土地│金門縣金城鎮庵│90.65│1分之1│││││前劃測段968之│││││││2地號││││├──┼───┼───────┼─────┼────┤││6│土地│金門縣金城鎮庵│32.72│1分之1│││││前劃測段968之│││││││3地號││││├──┼───┼───────┼─────┼────┤││7│土地│金門縣金城鎮庵│464.13│1分之1│││││前劃測段1182地│││││││號││││├──┼───┼───────┼─────┼────┤││8│土地│金門縣金城鎮庵│14.73│1分之1│││││前劃測段1182之│││││││2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