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五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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