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3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謝雅閑
蕭全宏 何新台 被告 張舒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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