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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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23號上訴人 周千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依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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