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25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 被告 吳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零捌佰元及美金貳拾萬伍仟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零陸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立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驊林公司)邀被告許法源、吳明真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106年11月9日起至107年11月9日止,在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進口記帳融資額度美金32萬元內得以動用額度申請書隨時辦理貸放。嗣被告驊林公司於
107年9月14日出具動用額度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
366萬9,821元之借款,約定借款期間為107年9月14日至
108年3月13日,並以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1.06%加碼年息
2.18%計息(即3.24%),並自借款撥付日起,於每月14日按月計付利息;另於107年9月20日出具借款支用書,向原告借款美金20萬5,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7年9月20日至108年2月17日,並依LIBOR6個月利率2.571750%加碼
1.65%除以0.946%計息(即4.4627%)。以上借款均到期後將借款本金一次付清,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驊林公司使用票據已發生大量退票且未清償註記,於107年12月7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約被告驊林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1680萬0,800元、美金20萬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許法源、吳明真既為驊林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客戶放款明細查詢、借款支用書、外幣資金市場參考利率、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
┌──┬──────────┬─────────┬────────────┐│編號│未還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計算標準│├──┼──────────┼────┼────┼────┼───────┤│1│新臺幣168萬0,800元│自107年│3.24%│自107年│逾期在6個月以││││11月14日││12月15日│內部分按前開利││││起至清償││起至清償│率10%,逾期超││││日止││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2│美金20萬5,000元│自107年│4.4627%│自107年│逾期在6個月以││││9月20日││10月21日│內部分按前開利││││起至清償││起至清償│率10%,逾期超││││日止││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