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2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鎮邦 被上訴人即被告盛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遠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勞簡字第23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