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丁裕峰 被告 蔡錫欽 律師即 徐振樹 之遺產管理人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4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