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雅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與前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88、89年次),離婚時約定由前配偶監護,聲請人僅需支付部份扶養費;又聲請人本居於台中,後為照料父親搬回高雄與弟弟、父親同住弟弟名下房屋,雖毋庸支付租金但仍需幫忙負擔水電等房屋費用,聲請人原需與弟弟共同負擔父親扶養費及醫療費用,惟聲請人父親已於更生程序中,即民國(下同)103年3月25日去世。復查聲請人曾於台中從事LED作業員工作,後為照料父親搬回高雄,因高雄較少此類職缺,雖曾短暫覓得相關工作,但皆因公司訂單減少遭資遣或被迫離職,最後在朋友介紹下轉換服務業, 於滋宏 炒麵炒飯專家擔任外場服務員,每月領取固定薪資新台幣(下同)21,000元,除固定薪資外無領取其他獎金,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父親死亡證明、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書、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為憑。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又查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顯高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且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再查,聲請人現居於弟弟名下房屋,需幫忙支付水電等家庭生活費,其個人生活費則陳報11,890元,同於內政部公佈102年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應為合理。
(三)復查,因聲請人父親於更生程序中去世,是聲請人現每月僅需負擔兩名子女扶養費4,000元,遠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再與前配偶分擔之數額,亦為恰當。
(四)綜上,債務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所餘幾近全數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兆豐銀行│40218│2.1%│105│├─────┼────────┼────┼───────┤│渣打銀行│134690│7.02%│351│├─────┼────────┼────┼───────┤│匯豐銀行│146756│7.65%│383│├─────┼────────┼────┼───────┤│新光銀行│41107│2.14%│107│├─────┼────────┼────┼───────┤│安泰銀行│539391│28.11%│1406│├─────┼────────┼────┼───────┤│萬泰銀行│47490│2.47%│123│├─────┼────────┼────┼───────┤│甲○銀行│79079│4.12%│206│├─────┼────────┼────┼───────┤│台新銀行│381589│19.88%│994│├─────┼────────┼────┼───────┤│大眾銀行│329483│17.17%│858│├─────┼────────┼────┼───────┤│日盛銀行│42050│2.19%│110│├─────┼────────┼────┼───────┤│土地銀行│36383│1.9%│95│├─────┼────────┼────┼───────┤│永豐銀行│100745│5.25%│262│├─────┼────────┼────┼───────┤│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5000││││總額││├─────┼────────┼────┼───────┤│清償成數│18.76%│││├─────┴────────┴────┴───────┤│補充說明:││1.本件因渣打銀行債權減少,有更正債權表併送達全體當事人││,更生方案係依照更正後債權表金額計算││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